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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巴里島屆三中全會指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記者走訪發現 市場無專門產品 壽險房屋貸款產品涵蓋部分保障
  災害後理賠 租屋“附加險”補缺
  新聞提要
  法制晚報訊(記者 易朵) 黨的十八屆代償三中全會日前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指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巨災保險制度,是指對由於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設計裝潢嘯、洪水、冰雪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日前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消息一齣,引發廣泛討論。
  記者採訪發現,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災害理賠的保險產品出售,對於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理賠,多為壽險、財險的附加險。
  回顧
  災害賠償 保險作用小
  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西南五省旱災、四川雅安地震、颱風“天兔”、“菲特”……近些年,在我國發生了一些自然災害,每次災害來襲給當地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災難過後,財產的賠付問題浮出水面,巨災險就成為熱議話題。有業內人士指出,災害發生後,人們最先想到的便是政府援助和補償,但這些並不足以彌補災害所帶來的損失。而作為分散風險環節關鍵作用的保險卻沒能充分發揮幫助災民有效補償損失的作用。
  自然災害 保險理賠情況
  
  汶川地震
  保險賠款為18.06億元,僅占總經濟損失的0.2%左右。在理賠過程中,保險業採取了“先人員後財產、先個人後團體”的理賠原則,優先賠付農房保險、學生保險等重點險種
  西南五省旱災 主要是農業保險旱災理賠
  颱風“天兔” 主要是車險、財產險、意外險方面的理賠
  現狀   災害損失理賠  多為附加險
  目前,市場上尚未有專門針對自然災害理賠的保險銷售,法制晚報記者採訪發現,一些壽險、意外險等產品的附加險涵蓋了部分災害保障。
  中民保險網的工作人員稱,目前合作的保險公司上線的保險產品中,一些壽險產品,都將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巨災涵蓋在保障範圍之內,但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
  如安聯壽險產品承諾,承保因地震等自然災害而發生的身故、意外傷害等風險。但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保障為附加險。“比如在北京,在壽險之外再買地震之類災害附加險的不多。因為多數人認為這是小概率事件。”平安產險的工作人員上午表示。
  至於財險方面,太平洋車險的一位銷售經理稱,一般情況下,地震在車險中是除外責任,但在車險規定中,海嘯造成的車輛損失可以獲賠。“比如這次‘天兔’災害,車險賠付占保險賠付中很大一部分。”
  而據媒體報道,平安產險已推出“地震險”。記者上午致電平安產險,相關工作人員稱,地震險尚未上線,目前只是接到“內部通知”,預計或在12月底上線。
  分析  “巨災險”實施  需要政府推動  
  商業保險公司對巨災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巨災險對保險公司來說是巨大的資金壓力,如果沒有政府力量推動,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經營巨災險。”一位財險公司中層管理人員說。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一般的企業財險雖可附加地震風險保障,但費率高且賠償金額較少;家庭財險和機動車險一般把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因此,民眾傾向於政府的財政補貼而不願購買保險。“因此,需要政府的參與或引導。”
  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和春雷指出,目前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還未建立,巨災保障難以獲得持續穩定的支持,應該建立一個再保險體系,包括再保險共同體,通過再保險共同體平臺進行二次風險分散。
  相關
  目前,雲南巨災保險方案正在制定中。據相關人士透露,保險方式是政策性保險,試點地點暫定為楚雄地區,保險標的為農房。
  深圳的巨災保險方案設計了政府統保+商業保險的“分層保障”制度。政府的救助保險是巨災保險的第一層,第二層為商業巨災保險。
  文/記者 易朵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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