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否允許電動車上牌,有其自主權。不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明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此次,《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過程中,限制摩托車行駛和銷售的範圍依舊是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部分區域,但電動車卻在全市範圍被封殺。記者發現,除了營運需要,電動車在城鄉接合部仍有巨大的存在空間,在這裡,最後一公里的出行仍是難題。
  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認為,原則上他同意政府禁止售賣和行駛電動車,但政府應該考慮禁止以後怎麼滿足市民出行需求。在廣州一些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有些地方不止最後一公里,甚至兩三公里,為什麼“五類車”屢禁不絕?不能光靠“禁”,而要解決“疏通”問題。(許琛 艾渝)
  許琛、艾渝  (原標題:“最後一公里”仍是出行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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